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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政府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逐步纳入县财政预算。为稳定农村卫生队伍,要将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制度。
  (十二)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争。但公共卫生队伍和职能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一)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景宁”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卫生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县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我县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四)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县委办、县府办每年组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及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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