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医疗服务市场、公共场所卫生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不断完善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快乡镇卫生院第二轮危旧房改造和服务功能建设,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等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嫁到我县的外来妇女健康关爱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艾滋病、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由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绩效考核内容。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二)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确定班子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三)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检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领导,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公共卫生日常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传染病房、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和乡镇医疗机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
(五)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保障农民卫生安全。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基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执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