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②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③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④对外出租资产。
3、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房屋出租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实行分类管理:即全额拨款单位上交国有资产专户50%,差额拨款单位上交25%,自收自支单位上交10%。上交的统筹收入,统一在财政专户中扣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维修等支出。单位部份留用,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支出。
4、对外出租资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财政和监察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对外出租必须采用公开投标的招租形式,并接受县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租赁合同及时报县监察、财政部门备案。
5、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损残变价收入,以及用于经营的资产收益),均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单位使用须经政府批准,财政拨付。
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投融资管理
(一)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外融资,须注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不得从事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不得超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向其它企业出借资金,不得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各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需经董事会决议报县政府批准。
(三)各投融资公司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债务性融资,应向县政府提交融资申请(具体说明融资的项目、方式、规模、期限和还贷来源等)。经县政府核准后的融资规模为该项目债务性融资额度上限。
(四)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的控股、参股等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必要手续后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每月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经营费用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决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规范报销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办理备案。
(六)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职能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监察、财政、审计局应委派人员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监事,并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