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运营机构的投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方式和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统一监督,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2、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资产新建、重建、装修、调配、处置等都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和调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审核和监督。
4、凡涉及单位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各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上述行为均无效。
5、资产处置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集体决定),报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资产的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各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③资产评估核准文件;
④报损资产的明细表及鉴定材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各单位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交由县国资公司集中保管,公开拍卖。
7、行政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的属地资产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1、申报程序:各单位首先将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调查报告;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财政部门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