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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和压缩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县、乡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景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坚持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风险。
  三、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
  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不列赤字预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措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四、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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