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并制发相关船舶及生产证书。经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 ”渔船只能从事近海作业,不得从事海上水产品运销和远洋、涉外生产作业。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及捕捞许可,不纳入渔船特定管理序列,强制拆解。
6、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由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
7、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加惩处。
8、一经发现在我市境内并由市内渔民实际使用的“三无”渔船,无论船舶财产归属人员或单位属性,同样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三无”渔船作为当前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列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策划、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工作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全面实施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要认真、严格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原则,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2、要加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广大渔民深刻认清“三无”渔船的非法性、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充分认识强制拆解与政策化解对构建“平安渔业”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具体落实到我市所有渔区的每一个渔村、每一户渔民家庭及每一座渔港、每一艘渔船。真正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港、不漏一船,并在各渔村、渔港设立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要强化清理、取缔工作效果,防止“三无”渔船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加强对船舶证书证件和船名号监管,严防冒用;加强对船舶建造监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建造渔船;通过清理、取缔,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让任何规格的具备航行及捕捞能力条件的“三无”船只在水上停泊或在岸边、船厂等处放置;提供观光展览等用途的实船模型,必须放置在码头、岸边以外不具备入水(海)条件的其他指定场所;对无检验、登记合法手续并非法从事休闲垂钓等渔业活动的船只,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