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普查阶段(2月10日至2月28日)。有关县(市)区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对辖区内所有“三无”渔船进行普查备案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和检验、登记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在宣传发动和普查备案基础上组织自查、整改,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对有关重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重点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进行检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专项船舶管理及捕捞许可证书。
第三阶段:挂牌督办和拆解处理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5月31日)。有关县(市)区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抓好尚未落实和整改挂牌督办的专项管理措施及隐患整改工作。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有关县(市)区挂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对未申请及未得到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一律实行强制性拆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有关县(市)区逐级进行总结验收。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有关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对全市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措施
1、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组负责对全地区工作进行督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机构派出专项工作组,逐级分头包干负责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察和指导协调。
3、采取依法强制拆解和政策化解的方法。针对辖区内“三无”渔船的实际情况,结合清理、取缔实际效果需要,市政府将制定改变“三无”性质、可纳入特定渔业船舶管理序列的专项政策。纳入管理实行申请制度,对经申请并批准纳入管理的,按照法定渔船管理程序纳入特定专项管理序列;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一律没收,立即拆解。
4、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令到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听候处理。渔业、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