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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通知


  2、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渔船使用性质、用途和作业风级、配载及编队生产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与查处越界捕捞违法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转港渔船和渔船编队动态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落实跟踪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和应急演练活动。

  3、加强制度措施和应急体系的建设,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生产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政管理等机构,要在专项整治中认真检查和完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问责和首查责任制度,强化事故报告管理,严肃查处隐瞒及谎报事故违法行为。加强渔业系统抢险救助体系建设和抢险救助工作,落实各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渔政执法船搜救战勤备航和出航应急机制及气象传递机制,规范应急报警通信方式,严肃查处和消除私设频点、乱用频道行为。加强渔业部门与海事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渔业海上应急联动机制。海事部门要强化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密切关注商船通航动向,力争及时、准确发现与确定碰撞渔船的肇事船舶,并依法查处和落实赔偿,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渔船及船员的管理,努力提高渔船的适航性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检查各类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检验情况和作业许可,船员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及保险、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和号灯号型按规定配备与设置情况,船舶应急部署岗位责任落实、船名船号规范刷写等情况,督促企业和船东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适航船舶一律禁止出港,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令其停航、改航和停止作业等措施,确保出航作业渔船具备安全适航规范条件。

  5、加强港口安全监管。对渔港、船舶自然停泊码头(停泊点)安全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消防、通信、救助安全标准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监管机构要跟踪监督落实,对重点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未经农业部批准公布的各类渔船停泊码头,各渔业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调查清理,严格安全准入,对私挖乱建不具备渔港安全设施保障条件的码头,要坚决采取停产关闭强制措施;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码头,要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经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对地方渔船码头因规划、建设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业、海事、港口与口岸部门要在强化职责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对各类港口、船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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