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7日)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中府[2003]99号)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在中山市的部队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
(二)进入本市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三)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四)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和诊金。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租赁公房居住的,免交租金;
(六)供水企业对独身和无子女的老人,每月每户减免4吨水费,免费维修水龙头和水管;
(七)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八)对依法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经营活动的老年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九)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免收公证费。
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