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我市具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能的市府直属行政机关要切实重视复议机构建设,未成立法制科室的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熟悉法律的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尽快成立复议工作机构,并增加或调整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复议工作队伍中来,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要在复议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办理制度、程序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应建立的行政复议办理制度和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审查、案件讨论或评议、复议文书送审与送达、复议案卷材料的归档保管及行政机关内部对复议案件的讨论审批程序等。对已建立起来的制度和程序,应在复议工作中认真落实和完善,未建立起来的,应尽快建立。
四、积极受理案件,努力探索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做到既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又简化行政复议的受、办理程序,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重大、复杂或涉及人数众多的复议案件,可通过听证方式查明案情,并坚持由复议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复议决定,以确保复议案件的质量。
五、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针对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答复不规范、不及时,复议案件办理时效不高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转变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担负起复议工作职责。对因复议工作任务重,复议力量不足而影响复议工作的复议机关,应在充实复议力量的同时,加强对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对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不规范、不认真和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认真履行的,复议机关除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提请同级政府、监察部门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扎实稳定地向前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