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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热联产热电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热联产热电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5]1206号)


吉林龙华热电有限公司所属各热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吉林热电厂、长春第一热电有限公司、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发展公司)、大唐辽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浑江发电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吉长电力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分公司、吉林新力热电有限公司:

  为解决电热联产供热电厂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成本的影响,考虑各电厂原出厂价格水平及用户承受能力,现将调整电热联产热电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开始调整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水平见附表)

  二、原由省委托各地负责制定的地方以热定电(执行全省统一上网电价以及自备电厂向社会供热)电热联产企业的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仍委托各地自行安排。

  三、价格调整后各电热联产电厂应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努力消化未达到成本价格水平的费用,并与当地供热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吉焦

供热电厂名称

调前价格

调后价格

龙华热电公司所属热电厂

  

吉林热电厂

17

21.27

白城热电厂

18

22.7

长春热电一厂

18.8

23.5

蛟河热电厂

18.8

22.8

龙井热电厂

17

21

国电集团吉林热电厂

17

21.7

长春第一热电有限公司

18.8

23.5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含新机)

18.8

23.5

大唐辽源热电有限公司

18.78

23.5

吉林电力股份浑江厂

18

22.7

吉林电力股份二道江厂

17.4

23

吉长电力四平热电厂

21.47

23.5

吉林新力热电厂

19.86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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