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吉发改收管字[2005]1076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吉质监办财函[2005]38号)收悉。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采取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注册人员可以参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面授培训,也可参加函授学习”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组织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注册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