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惠府办〔2005〕87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二次施工,维护城市道路,美化居住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管道燃气纳入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配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实施城市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桥梁等建设及维修,必须将管道燃气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道燃气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区规划区内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施工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
  三、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申报的材料缺少上述内容,城市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后才予以受理。
  四、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收取的管道燃气报装费,应当专款用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区进行挖掘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走向和分布情况。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必须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到现场指导施工,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
  六、本文下发前已动工兴建,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属本文第一条所列的建设项目,要在2006年3月1日前到城市规划部门补办管道燃气建设手续。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惠州市区管道燃气建设纳入城市配套建设的通知》(惠府办〔1999〕145号)同时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