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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价费调整审批权限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价费调整审批权限的通知
(惠府办〔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价费调整审批权限,切实做好价费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级价费调整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价费项目
  市物价部门可根据省规定的作价办法、范围、幅度,结合我市实际,对中介服务收费、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费、邮政延伸服务费、学校住宿费和民办学校收费、医疗单位自制药品价格、强制性培训收费、非营利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个别项目调整、公共汽车新增线路票价和个别线路票价调整、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参观游览景点门票、档案馆收费、机动车辆检测收费、强制戒毒收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收费,以及其他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需报政府或涉及面较小的收费项目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由市政府审批的价费项目
  市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市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在省规定作价办法、范围、幅度制定本市具体价费标准的调定价项目,由市物价部门先按调定价程序的规定,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调价标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价费项目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对涉及面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商品价格以及对学生、农民和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涉及城市供水价格、非营利医疗服务收费普调、城市基本交通收费普调、教育收费普调、有线电视收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环卫收费、管道燃气作价原则等价费项目,由经营单位提出价费调整申请,经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市物价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调价标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具体项目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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