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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沿线,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第十一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经营性收费年限;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收费方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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