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各县、区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于2007年8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自2007年9月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惠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 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1.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大型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
2.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把好立项审批关。
3.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4.监察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粤府办〔2005〕101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矿主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经贸部门职责。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