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查员的作用,强化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评估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加强对评估师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与监督管理。对在评审和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评审、评估机构,要建议资格审批和管理机关取消其有关资格,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八)完善全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将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地矿行政管理队伍中,大专以上地质专业人员应不少于队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提高地矿队伍人员整体素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为基础,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照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学习部署阶段(2005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惠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2006年3月31日前,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规范工作。2006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采石场、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和铁矿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破坏环境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特别是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2006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要将矿产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