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
--市商务局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加强财务监督,并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进行初审,牵头组织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工作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联合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提出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近两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三)“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扶持政策的企业,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认定表》(见附件1),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商贸企业报市商务局进行认定;工业及其他企业报市经委进行认定;中直省属和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市经委或市商务局进行认定。
具体认定时需提供下列要件:
(1)企业自述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企业经营状况说明(分两段叙述,分别为2008年1-9月、2008年10月-2009年2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08年1-9月份、2008年10月-2009年2月份及与上年同期相对应的财务报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和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4)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生产经营状况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经委或市商务局签署认定意见。
2、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情况的认定。
由企业填报《申报稳定岗位扶持政策“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1)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本单位2007-2008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2)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认定的企业裁员情况;
(3)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向社会发布的不裁减人员承诺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困难企业认定初审意见,并组织召开由市经委、商务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会审。会审合格后,确定为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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