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险信息的核实渠道:
①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联系;
②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③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④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⑤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⑥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⑦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⑧其他途径。
(2)中心接到遇险信息后,应对所接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①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②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③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④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⑤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⑥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⑦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三)应急等级确定。
1.中心接到海上遇险信息后,值班员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险情评估要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2.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按照险情分级标准确定应急等级。
3.应急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急等级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等级。
(四)先期处置。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部门以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参照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2.海上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不在本市责任区的,中心接警后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
3.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有惠州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报信息,协助救助。
(五)险情信息的报送。
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通报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险情,还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从中心接到遇险报警时起,险情报告在一个小时内报至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
4.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采用分级响应的原则。海上突发事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海上突发事件,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在不影响上级搜救中心搜救行动的基础上,可先期采取有效救助行动。
(一)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Ⅲ级响应包括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