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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二十二、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法律服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三、本所每年从业务收费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合伙终止或解散

  二十四、本所可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终止解散:

  1.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3.合伙人数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

  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本所终止或解散,应进行财产清算。法律服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法律服务所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有关费用;

  4.偿还法律服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法律服务所剩余财产。

争议的解决

  二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主管机关或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应首先通过省辖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商解决。

附则

  二十七、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签字日期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
(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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