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法律服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三、本所每年从业务收费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合伙终止或解散
二十四、本所可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终止解散:
1.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3.合伙人数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
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本所终止或解散,应进行财产清算。法律服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法律服务所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有关费用;
4.偿还法律服务所债务;
5.合伙人分配法律服务所剩余财产。
争议的解决
二十六、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主管机关或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应首先通过省辖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商解决。
附则
二十七、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签字日期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
(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