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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公证处办理两份涉外错证的情况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公证处办理两份涉外错证的情况通报
(苏司公[2003]18号)


各市司法局:

  最近,省厅公证管理处接省外办来函,要求核查南京市公证处(2002)宁证外民证字第27982、27983号当事人康伟的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公证及学生登记表公证书的真伪。经核实:当事人康伟持有的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及学生成绩登记表均系伪造。承办公证员在未审核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真伪的情况下,即出具了公证书,并加盖了其他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目前这两份公证书已被撤销,承办公证员被暂缓注册。

  为进一步严肃公证工作纪律,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维护我国公证书的国际信誉,现对南京市公证处进行通报批评。希望全省各涉外公证处尤其是南京市公证处要从中汲取教训,并以此为锲机,在公证处内部开展一次以公证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整顿活动,对涉外公证也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

  就下一步涉外公证工作,省厅提出如下要求:

  一、 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涉外公证及其质量。充分认识公证质量始终是我们公证工作体现国家公信力的基础。那种认为涉外公证过于简单谁都可以干,或涉外公证质量问题不会直接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想法都是错误的。虽然涉外公证多数并不复杂,错证、假证数量较少,但要看到它的恶劣影响,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和公民个人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

  二、 加大对留学中介机构代办公证的审查力度。全省广大公证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工作责任心,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要认真仔细审查,严格按程序办证,公证处主任也要把好审核关,并将公证处内部各项监督和处罚措施等有关制度落到实处。

  三、 进一步做好涉外公证处的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为避免部分当事人因材料造假在一家公证处被拒绝又到另一家公证处申办的情况发生,全省各涉外公证处要做好业内的信息通报制度。先由最早发现问题的公证处向省辖市级公证管理部门报告,再由省辖市级公证管理部门通报全市涉外公证处,同时向省厅报告。已建立通报制度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可上网发布通报信息。

  今后,省厅一方面将加强与省教育厅的联系与协调,就我省高等院校各类文凭证书的查证方式、查证渠道等有关内容形成文件,为公证处查证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将加强与省外办的联系与沟通,对错、假证,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采取相应措施,视情况对出错、假证的公证处或个人予以处罚或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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