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节育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户籍在市内镇(街)间迁移的,应到迁入地村(社区)重新申办。
第五条 节育奖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8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节育奖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节育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算,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领取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发放至死亡当月。
第七条 节育奖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节育奖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领奖人账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送指定发放银行。
第八条 在领取节育奖期间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资格:
(一)政策外生育的;
(二)抱养、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
(三)未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夫妻;
(四)假结扎的夫妻;
(五)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的夫妻。
已领取奖金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将领取的所有节育奖金如数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节育奖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领取节育奖:
(一)政策内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夫妻;
(四)奖励对象离婚,未落实结扎措施一方的;
(五)由于婚姻状态变动或户籍变动(村改居除外)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申领条件的夫妻;
(六)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第十条 节育奖工作纳入镇(街)、村(社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在审批、发放节育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