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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本申请表一式五份,单位、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当事人双方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认定决定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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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现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法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XXX。
  被申请人称:XXX,提供的材料有:XXX。
  本局根据(调查、核实)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包括受伤时间、事实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XXX。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X条第XX款(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发生的XX部位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申请人XX年XX月XX日在XX地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视同为工伤、不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政府或XXX(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职工所在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份。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X年 月  日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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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请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有关的XXX补正材料交到我局(附补正材料清单)。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提交有关补正材料,我局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附:需补正材料清单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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