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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黔劳社厅发[2005]50号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实际,对我省工伤保险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由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本省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职工在省内发生工伤,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内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将驻外职工名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到现场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一)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

  (三)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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