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9〕78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09〕18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www.project-and-bidding.cq.cn)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