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的各种问题、要求和办理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
(六)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转办事项,应在5日内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七)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除受客观原因影响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外,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处室局和办理人负责。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文办事时,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上报领导批准,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详细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根据新的情况,作出新的承诺。
二、首问负责制
(一)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用语、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三)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处室局,经办处室局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局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局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来人的联系电话,再交具体经办人处理。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五)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处室局负责人和分管委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