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处室范围内进行述职。
(二)各处室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按应参加考核人数,推荐产生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6人以下的处室限推荐1名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7人以上的处室限推荐2名优秀等次人选。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处级公务员由分管主任签署“评鉴意见”,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局负责人签署“评鉴意见”。
(四)民主推荐。委考核委员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后,召开全委公务员大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投票推荐,并对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考核委员会根据处室推荐意见和投票推荐情况,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进行评议,提出各等次人员初步意见,提交委党委审定。
(六)对拟定的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由考核委员会负责核实。
(七)委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签发考核结果通报;
(八)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并存入本人档案。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考核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