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滨政发〔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九日

  滨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滨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公开和满足消费、服务社会、因地制宜、疏密得当的原则。
  对未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区域内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对已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区域内提出申请的,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优先办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县城市中心区和乡(镇)政府驻地主要街道,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50米,其他区域不低于100米;流动人口量大的商业区、商业街设置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30米。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不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超过100户可增加1个。
  (二)自然村按其村民人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人以下不超过2个,500人以上每超过200人可增加1个。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