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 “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少数带有普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七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评估小组审评,择优提出挂靠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确认。
第八条 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政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
2、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
3、根据本专业特点,组织本质控中心实施医疗质量分析、评价与控制活动;
4、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6、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第九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5~7人,一律兼职。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医院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须由挂靠单位提名,经省医院管理学会初审后,由省卫生厅确认。其他人员一般应由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挂靠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 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乐于奉献。
质控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1、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和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组织工作;
2、组织质控中心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常规和标准;
3、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专业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医疗质量信息体系,制定质控规划和实施计划;
4、组织实施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