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33号)
各市、区(市)卫生局、民政局: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11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和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决定开展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活动,对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促进现有卫生资源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公共卫生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为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省成立由省卫生厅、民政厅、省中医药局领导参加的联合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创建工作。各区(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创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加创建示范区(市)的对象为市辖区和县级市;计划2004年和2005年每年建成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各20个。
示范区(市)采取逐级申报的办法。示范区(市)在按照《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评估验收标准(试行)》进行自检的基础上,由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考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按照省里分配的年度申报名额向省联合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省联合领导小组将依照评估验收标准,对各市申报的示范区(市)进行逐一评估验收,符合条件的,授予“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称号。同时,好中选优,拟定推荐参加“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的评选名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具有明显中医药特色的,推荐参加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