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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制度建设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有力保证。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关于重申部分重要涉农收费政策严肃涉农收费纪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滨价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各级物价部门要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内容进行检查,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坚持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做到真公示、常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农村中小学必须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严禁在“一费制”的范围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以分解项目、分段收费等方式重复收费,变相提高“一费制”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严格按照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村的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必须执行省定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向乡、村集体组织和农村中小学乱摊派。落实和完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案(事)件的范围,界定责任追究的对象,完善核查督办的程序,限定案情和查处结果上报的时间,增强“责任追究制”的可操作性。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教育、物价、国土、计划生育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时,要主动邀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村中小学校不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不准额外收取试卷费、测验费等已经在学费中包含的费用。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之后,严禁各村变换名堂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对极少数存在“两田制”的村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限期进行整顿。对机动地超出5%的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纠正。整顿、纠正之后,与农户签定30年的承包合同。对问题比较多、在全国全省影响较大的地方,全市将作为重点乡(镇)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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