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按鲁财综〔2005〕80号文件执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20%、县(区)财政负担30%。在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1元,补助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行统一防疫,畜牧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省、市财政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要加强产品检疫,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进入市场的家禽及禽类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和车辆消毒证等有效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
  (二)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