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燉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市、县(区)财政要保证疫苗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燉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