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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部门预算、投资计划、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核拨。项目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特殊情况下,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项目资金跟踪监督的原则确定其他的拨款方式。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纳入专户管理。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实现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承贷公司向国家银行融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融资规模、用途,并负责按批准的筹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
  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开设银行专户,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并接受政府监管。项目单位应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项目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部门评审。
  财政部门审定和批复的竣工决算,作为建设项目转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手续和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建立由市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稽查,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对于财政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向项目单位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或财政专管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全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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