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资金管理
(一)加强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2)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3)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4)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效益;(3)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提出1-2年内拟建设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资金情况审批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项目后,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及衔接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其他融资计划情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将建议计划反馈到相关部门,并召集相关部门集中进行研究后呈报各分管副市长征求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于每年10底前,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的审批后方可考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