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实行招投标。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