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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5〕275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获得初级(士)资格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三)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获得初级(师)资格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

  二、报名中对学历和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等文件执行。

  三、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专业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地要认真核查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专业、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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