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清理落实。
(三)对整合、技改煤矿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清理
对安全专篇已通过审查批准动工的整合、技改煤矿,新系统仍未动工建设的煤矿进行清理,督促整合、技改煤矿在3月底前开工建设新系统,3月底未开工的,一律停止保留系统生产。
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清理落实。
(四)对整合及技改煤矿新系统施工情况进行清理
对新系统已开工建设的整合及技改煤矿,要对新系统是否按设计和专篇要求建设进行清理,督促煤矿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进行施工,凡未按设计和专篇施工新系统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清理落实。
(五)对未予公告保留系统的整合及技改煤矿进行清理
对未纳入黔煤办字〔2008〕1314号及黔煤办字〔2009〕94号文件的整合及技改煤矿进行清理,严防这类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清理落实。
(六)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新建系统和保留生产系统管理
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新系统与保留系统关联情况的监督管理,新系统与保留系统距离接近100米时,要立即停止保留系统生产。对黔煤办字〔2008〕1314号及黔煤办字〔2009〕94号文件中注明回收已构成回采工作面的保留系统,要严格控制保留系统生产范围,严禁煤矿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清理落实。
(七)对保留系统复产情况进行清理
要严格按照《全省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方案》(黔安〔2009〕5号附件1)的要求,对保留生产系统煤矿进行复产验收。未经复产验收的煤矿,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擅自组织生产的,提请省有关部门取消其保留系统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本项工作由地区煤矿安监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清理落实。
(八)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项整治
严格按照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文件的要求,督促资源整合及技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一是要加强煤矿瓦斯管理。要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要加强煤矿防突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相结合,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煤层瓦斯预抽;按突出管理的煤矿,要成立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专业人员,落实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配备防突钻机,合理布置抽排放钻孔,安装完善防突风门,实行远距离放炮等。二是要加强矿井水害防治。首先要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知透水预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其次是要查清矿区内的水患情况并如实填绘在矿图上,并加强对水患的监控;第三是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及“有疑必停”的原则,按规定配备探水钻机,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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