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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4日)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144号)


省国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8〕52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规格:24.1×10.16cm,三联电脑票)收费标准每份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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