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海外中心应承担以下任务:
⑴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驻在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有关情况及为厦门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的信息服务;
⑵协助建立我市与所在地政府、商会及其它贸易组织的联系;
⑶协助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派出的贸易促进(专项推销)小组和参展小组开展业务;
⑷开展旨在促进厦门企业、厦门产品扩大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出口的服务工作。
⒊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核拨:
⑴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外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财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⑵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贸促会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贸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海外中心的批准文件、合作协议、费用支出预算以及拟开展的活动等。
⑶市贸促会根据海外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拨付海外中心所需经费。
⒋市贸促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中心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海外中心签订工作责任书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避免财政扶持资金被挪用、侵占并流失。
海外中心必须定期向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报告承担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市贸促会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将海外中心的任务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按规定报送或没有完成任务和业绩考核的,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 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⒈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当年年审中被评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评选办法依照《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第32号令〕执行);
⑵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⒉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⒊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由投资主体或国内派出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出国任务批件及派驻人员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该网点(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海外贸易网点还需提供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