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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铜仁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中型: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在地级应急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于接报后的8小时以内赴现场。
  (三)小型: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在县级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于接报后的6小时以内赴现场。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工作
  (一)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民的疏散和安置、自救互救和安排救灾物资、资金。
  (二)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三)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命令。
  七、应急行动
  (一)转移安置:为避免出现恐慌、拥挤、耽误撤离,应规定明确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点,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生活。
  (二)搜索和救助: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时,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灾区,排除险情,抢救受灾人员、财产。
  (三)医疗救护:卫生部门应迅速派遣专业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并进行卫生防疫。
  (四)工程抢险:铁路、交通、电力、建设、水利、通信等部门迅速抢修损坏的公路、河道、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使之恢复正常。
  (五)社会治安:公安、安监、武警等部门应加强灾区社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六)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并对生活必需品等统一发放,临时征用房屋、土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调配抢救物资设备、请求支援等措施。
  八、事后处理
  (一)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二)灾情稳定后,抢险救灾机构要督促灾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三)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四)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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