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9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电煤供应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任务分配下达给你们,作为今年煤炭供需双方签订全年购销合同的依据。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州内电煤供需双方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优先确保电煤供应,并将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2009年电煤供应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产煤县供煤企业与发电企业要于3月底签订完全年电煤购销合同,并将合同报州经贸局电煤办、州煤炭局备案。
2009年电煤供应任务分配方案
单位:万吨
单位企业
| 盘县电厂
| 盘南电厂
|
兴仁
| 10
|
|
普安
| 15
| 20
|
晴隆
| 15
|
|
安龙
|
| 25
|
贞丰
|
| 30
|
全州
| 40
| 75
|
合计
| 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