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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后,公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政府已补助部分的资金。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为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和进藏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8月16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和进藏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藏教厅[2004]85号),提出了若干意见。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继续按照藏教厅[2004]85号要求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重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难等问题。
  (三)强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接收学校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尊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选择权,鼓励到民办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同时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和社区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数量,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执行情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平权利。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定量作业本,按照我区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学生公用经费;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并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该补助资金。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补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教育、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五)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在师资培训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市),自治区、各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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