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银行存款
四、缴款要求
(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缴纳对象对2008年的应缴纳的自筹收入进行认真清理后,于2009年4月20日前如实、准确、足额一次性缴入省级财政。对2009年和以后年度应缴的自筹收入,按月进行缴纳,于每月10前(遇节假日可以顺延)全额上缴上月收入。
(二)驻昆明以外的各省直机关垂直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缴款范围、缴款方式和缴款时间就地缴纳,并将上缴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收集汇总本系统自筹收入上缴情况后,将汇总情况送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省直机关无论当月是否上缴自筹收入,均要按月填报“政府非税收入上缴情况表”,于每月10前报送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按季通报各单位缴款情况。
(四)对因重大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或省财政有明文规定有其他用途不能缴纳的,由单位向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将按有关程序核准报批后作缓交、减交、免交等处置。
五、违规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逾期不缴、欠缴的单位,省财政将采取等额调减单位预算,直至停止拨付资金。
(二)对隐瞒、滞留、截留、挪用、虚列成本等不如实缴纳的单位,一经查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收缴管理
本通知规定的收缴范围内收缴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缴数审核、监交、检查监督等工作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
七、其他事项
1.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缴自筹收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及时转发布置。
2.缴纳对象上缴自筹收入的考核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3.本通知执行期内,若经营性资产管理政策发生变化,涉及经营性资产净收益收缴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调整政策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上缴情况表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政府非税收入上缴情况表
填报单位及执收单位编码: 年 月 金额: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