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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从2008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资金已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53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相关资金收缴问题的通知》(云财库〔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原各单位各项自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缴纳对象: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级国家机关(含驻州、市、县、区的垂直管理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

  二、收缴范围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缴纳对象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房屋、铺面、场地等)和无形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净收益。
  (二)下属单位上交收入。指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五)未明确资金存款利息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缴款方式和账务处理
  (一)缴款方式
  缴纳对象缴款时根据各收入项目性质按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归类填列。上缴收入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执收单位编码填“单位财政编码”。收款人填“云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省级273010,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收入科目编码和收入科目名称,要统一按照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大类中对应的目级科目编码和名称准确填列,防止误填或错填。数量和收缴标准可以不填。
  (二)账务处理
  缴纳对象收到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和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计入“应缴预算款”,并按应缴预算款款项设置明细账。应上缴财政自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缴纳对象上缴省财政自筹收入时:
  借:应缴预算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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