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防高出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深基坑坍塌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主要内容为: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情况; 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对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对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一次隐患排查,要及时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项目部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报《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表》、《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发现隐患,跟踪整改。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企业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监理企业要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跟踪督办。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区(市)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责任主体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同时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提高监督检查效能。企业未安排隐患排查工作的,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动态管理挂钩,凡未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或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生产场所和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同时依法予以相关经济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至30天,暂停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3-6个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