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4号)
《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办法;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活动;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库,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五条 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制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制作和发布政府采购业务文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评标、询标和定标工作;签署和组织签署有关的采购合同;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