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4号)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收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账户及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账户,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个人、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五条 部门综合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第六条 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专项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缴库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直接汇缴方式缴入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