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在初评前,应对申报单位的相关人员,如负责价格管理的负责人、物价员等进行价格法律法规、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章建制,完善价格管理机制。
(四)由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每两年对市、区县两级“明码实价示范店”进行一次复核确认,以保证“明码实价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和活动的质量。
七、激励和约束措施
(一) 激励。经授牌后“明码实价示范店”,可在广告及宣传中使用所获级别的“明码实价示范店”称谓。
(二)回访。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负责定期对市、区县两级“明码实价示范店”单位进行回访,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执行明码实价情况等,并帮助企业改进内部价格管理,查找问题。定期集中召开明码实价示范活动座谈会,通报回访情况,听取企业、消费者对明码实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定期对市、区县两级“明码实价示范店”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惩戒。已取得市、区县“明码实价示范店”称号的企业,经抽查或被举报、投诉,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的,情节轻微的,由价格部门发出书面警示,督促整改;情节较重或经两次警示不予纠正的,予以公开摘牌并在媒体上公布。凡被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已取得市级、区(市)县级“明码实价示范店”称号的企业,自动退出“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的,应及时向授牌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
八、为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在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时,要广泛宣传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的意义,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评选,提高“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的知名度和社会参与度,使“明码实价示范店”评选更具权威性、广泛性、社会性。
九、各地在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中,要积极引导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店”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取得社会信任和消费者认同,让经营者通过参加“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真正得到实惠和效益;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要大力宣传推广“明码实价”的意义,大张旗鼓地宣传获得“明码实价示范店”荣誉的经营者,让消费者在“明码实价示范店”放心购物、放心享受服务,使经营者自觉踊跃参加“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