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条件及程序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收购及提供经营性、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成都市“明码实价示范店” 创建活动。申报程序是先行申报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并获得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称号一年以后,经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向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名参加市级“明码实价示范店”创建活动。
五、市级“明码实价示范店”验收确认程序
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成都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详见附件2)对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验收确认。程序如下:
(一)初评。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领导小组组成验收组现场听取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的介绍和申报单位的创建情况汇报,根据《成都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对申报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考核。
(二)评议与公示。经初评合格后,通过新闻媒体或市物价局12358网站发布和在公共场所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查问卷的否定票数不超过5%;邀请社会各界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总工会等参与评议。初评和评议结果符合标准,由验收组报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三)授牌。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方可正式确认为市级“明码实价示范店”,以成都市物价局名义授予成都市“明码实价示范店”牌匾。
(四)复核。授牌后,每两年由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负责对市级“明码实价示范店”进行复核确认一次,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复核不合格的,由授牌机构予以摘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六、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职责
(一)各区(市)县在本地区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时,应成立相应的“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参照《成都市明码实价示范店标准》和市级“明码实价示范店”验收确认程序,制定相应的验收确认标准及程序;在开展活动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在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中,本着经营者自愿参加、政府培育引导、消费者客观评价、社会广泛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组织机构负责对市、区县两级“明码实价示范店”进行前期人员培训、指导,授牌后的回访、复核和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